
董必武,又名用威,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县)人。
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加入同盟会。
1914年留学日本,加入中华革命党。
1915年夏回国策动讨袁军事活动,曾两次被捕入狱。
1917年至1918年,曾入川到万县、成都、重庆等地活动。
1920年7月,与陈潭秋筹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次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国共合作时,负责筹建湖北省国民党组织,从事统一战线工作。
1926年1月,在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执委会候补委员。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到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特别班学习。
1932年回到中央苏区工作,历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代表主席等职。
1934年秋参加长征。次年到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代主席。
1937年底至1938年秋,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兼民运部部长,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增补为中央委员。
1938年10月,以中共代表和《新华日报》董事会董事的身份到重庆,参与了中共与国民党的谈判,并指导《新华日报》和八路军驻重庆联络处的工作。
1939年1月,中共中央南方局在重庆建立,他任委员、常委,后又任南方局统一战线工作委员会书记,南方局政治研究室主任等职,协助南方局书记周恩来领导国统区中共党组织的活动,并开展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他主要做民主党派领袖沈钧儒、张澜、黄炎培、章伯钧等人的工作,向他们宣传中共的政治主张和救国政策,出席他们举办的各种团结抗日的集会,支持他们发表的抗战言论,逐渐将他们之中的大多数人吸引到中共的旗帜下。还积极做国民党开明派和西南地方实力派的统战工作,对国民党中主张团结抗日的冯玉祥、张冶中、邵力子、于右任等人开诚布公,坦诚相待,与他们结下友谊;对刘文辉、邓锡侯、龙云、卢汉等地方实力派代表人物或亲自交谈,或派干部联系。作为历界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常在参政会上宣传中共抗日救亡的主张,揭露汪精卫等亲日派的投敌卖国罪行和国民党顽固派的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活动。在1938年10月底举行的参政会一届二次会议上,为了督促蒋介石继续抗日,他和陈绍禹、秦邦宪、林伯渠、吴玉章、邓颖超等中共参政员联名提出《拥护蒋委员长和国民政府,加紧全民族团结,坚持持久抗战,争取最后胜利案》。与其他中共参政员联合张澜、沈钧儒、章伯钧、黄炎培、史良等民主人士提出《加强国民外交案》、《严惩汉奸傀儡案》等一系列抗战提案。
1941年1月,国民党军队制造“皖南事变”掀起第二次反共高潮时,对国民党顽固派进行了针锋相对斗争,拒绝出席国民参政会二届一次会议,继周恩来在《新华日报》题词之后,写下了“江南一叶是奇冤”的诗句,控诉国民党顽固派同室操戈的罪行。他还约见民主人士,向他们介绍皖南事变的真相。在中共和爱国民主人士的努力下,迫使蒋介石集团停止了军剿共,表示国共关系问题仍用政治方式解决。
1941年秋,兼任南方局宣传部长。
1943年6月,周恩来回延安整风,他留重庆主持南方局工作。同年9月,他在国民参政会三届二次会议上,摆事实,讲道理,逐条驳斥了何应钦军事报告中对八路军、新四军和中国共产党的污蔑,赢得爱国民主人士和国民党开明人士的支持。
1944年,在其60岁生日时,中共中央赞扬他“代表着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前沿地位,高举着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不屈不挠地奋斗着”。
1945年4月,他作为中共和解放区的代表,参加了中国代表团,赴美国旧金山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同年11月回到重庆,12月出任中共代表团代表出席了政治协商会议。其间,协助周恩来促成《停战协定》签订并促使政协会议成功。领导南方各省中共地下党组织恢复活动,发展力量,推进和平民主运动。
1946年5月,率中共代表团离重庆前往南京,并担任中共代表协和驻南京办事处主任。
1947年3月回延安,在解放区先后担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等职。是中共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第十届政治局常委。
1975年4月在北京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