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6〕32号
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高技术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市级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项目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术项目,包括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高技术项目。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技术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简称“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二)研究提出年度实施的重点高技术产业专项;
(三)初审和申报国家高技术项目;
(四)组织评审市级高技术项目,批复市级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五)编制和下达年度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七)组织协调本市高技术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和市级高技术项目的综合验收及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企业投资高技术项目的备案、区县政府投资高技术项目的审批、项目核准报告申报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二)协助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推进辖区内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推进高技术项目的单项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投资主管部门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五)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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